法規名稱: 臺北市網路購物平台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週巡檢平台,發現平台賣家販售商品或服務有違
反法令規定者,依主管法令辦理,並應通知平台業者移除該商品或服務。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接獲民眾針對平台大量陳情或輿情反映等事件,應
立即處置並對外說明。
商業處應每季召開會議檢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巡檢及通知之
情形。涉及機關權責疑義、跨局處協調或強化管理作為等情事時,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應通報商業處召開跨局處因應會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