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水利會經費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益性及安全性,除定額零用金外,應
存儲於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其有特殊需要,存儲於其他銀
行者,應敘明理由報本府核定之。
前項存儲於其他銀行者,仍應依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其代收經管所得之
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費用。
水利會與第一項存儲銀行之權利義務以契約約定之,並應事先報請本府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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