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校。任期四年,
得連任一次,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但校長於任期中因故出
缺,新任校長任期重新起算。
新任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
,由本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
出校長後,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聘任之。
校長之選任資格、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校長如擬連任,應於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臺北市政府進行評鑑,作為校務
會議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其續聘,應經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
席,出席代表半數以上之同意。但校長不擬續聘或不得續聘者,依第二項
規定辦理遴選。
校務會議就校長續任之事宜開會時,校長應予迴避,並由校務會議代表中
,推選一人主持會議。
校長之去職,除因故辭職外,應經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人數之連署
,並經全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投票達三分之二人數通過。
校長任期中因故出缺,新任校長尚未遴選產生前,由副校長、教務長、學
生事務長、總務長依序代理之且報請市政府聘任之;校長任期屆滿,新任
校長尚未遴選產生前,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依序代理之且報請
市政府聘任之。但如經過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連署提議,並經校務會議
代表法定出席人數過半數之議決,得另行推薦人選並報請市政府聘任之。
本校代理校長於新任校長就任後自動解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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