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教
    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及招生,並實施學習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行為輔導、體育衛生保
    健及團體活動,並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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