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繳款書分為四聯,依左列規定存送:
  一、第一聯收據-由本會驗印發還原繳款學校收執。
  二、第二聯核對-由本會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第三聯收入憑證-由本會留作收入代傳票之用。
  四、第四聯由銀行抽存作為記帳憑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