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 家長會會址設於幼兒園,由在學幼兒家長組成之;其名稱應冠以幼兒園之 全銜。 前項所稱家長,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 幼兒園成立家長會者,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將幼兒家長 之聯絡方式送該園家長會。 前項家長聯絡方式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