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
家長會會址設於幼兒園,由在學幼兒家長組成之;其名稱應冠以幼兒園之
全銜。
前項所稱家長,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
幼兒園成立家長會者,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將幼兒家長
之聯絡方式送該園家長會。
前項家長聯絡方式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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