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代收代辦費之項目及其收取方式,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科用書書籍費:向購買之學生收取。但不得代辦或介紹購買工具書
    或參考書。
二、學生寄宿費:以學期為單位向寄宿之學生收取。
三、家長會費:以學期為單位向學生家長收取,並得委託學校代收後,交
    學生家長會。但低收入戶者免收。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
    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午餐費:指學校廚房供餐、外訂餐盒食品或桶餐之費用,其金額應經
    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決議後,依據實際採購金額,以學期為單位向參
    加之學生收取。但應保留月繳機制。
六、學習輔導費:以學期為單位向參加之學生收取。
七、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班費:依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
    補充規定辦理。
八、交通車費:以月份或學期為單位向搭乘之學生收取。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已裝設冷氣之班級,其金額應經班級學生家長會
    決議,並提經學生家長會之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確認後,
    提送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以學期為單位向學生收取。但公立學校
    於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所衍生者,不得收取。
十、其他代收代辦費:其他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
    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費用,經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
    ,始得收費。前開會報並應邀請學生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加。
前項第九款但書所稱在校作息時間,指學校依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作息時
間規劃注意事項或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所定作
息時間。
第一項費用收據、學校行政會報紀錄及相關資料,學校均應依規定年限保
存,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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