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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巿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各級學校應提供 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 改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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