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前條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事項,得向教育局申請獎助: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全市性身心障礙學生假日輔導。
  二、本市全市性特殊教育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親職
      教育研習。
  三、以本市市民為對象之特殊教育宣導。
  四、其他有助本市特殊教育推展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相關事項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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