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機構或團體辦理下列特殊教育事項,得向教育局申請獎助: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全市性身心障礙學生假日輔導。 二、本市全市性特殊教育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親職 教育研習。 三、以本市市民為對象之特殊教育宣導。 四、其他有助本市特殊教育推展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相關事項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