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本局僱用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
四、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須之技術專長,經考
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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