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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挑空設計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主管機關對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應將其建築執照列為必要抽查案件 ,且將中央空氣調節設備列為重點抽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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