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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 程司、專員、股長、幫工程司、區隊長、設計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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