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停車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停管處申請核准經營;停管處為審
查之必要,得現場勘查:
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公司或商號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應另檢附設
立登記文件。
二、申請書。
三、停車場管理規範。
四、停車場配置圖:包括停車場標誌號誌之設置、車輛停放線、指向線及
車位配置圖。
五、停車場相關位置圖。
六、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經營臨時路外停車場者,應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規定;其依停車場
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者,並應符合停車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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