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停車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停管處申請核准經營;停管處為審
查之必要,得現場勘查:
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公司或商號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應另檢附設
    立登記文件。
二、申請書。
三、停車場管理規範。
四、停車場配置圖:包括停車場標誌號誌之設置、車輛停放線、指向線及
    車位配置圖。
五、停車場相關位置圖。
六、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經營臨時路外停車場者,應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規定;其依停車場
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者,並應符合停車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