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計程車駕駛人具備下列資格,得加入本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並委
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辦理本準則相關事項:
一、設籍本市者。
二、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
三、領有本市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已取得本市執業登記講
  習成績合格證明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