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旅館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旅館業營業場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所在地點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令之規定。
  二、建築物結構及消防安全須經各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並持有旅館用
      途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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