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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旅館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旅館業營業場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所在地點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令之規定。 二、建築物結構及消防安全須經各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並持有旅館用 途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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