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建國商場攤位經營許可,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者。
  二、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職業輔導評
      量評定具獨立經營能力者。
  三、未獲主管機關、市場處或本府其他機關配租攤位者。
  四、未持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
  前項申請人之配偶及直系親屬不得重複申請或同時擁有建國商場攤位經
  營許可。但取得許可後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職業輔導評量,應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具備專業評定能
  力之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其評量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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