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本隊為應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置中繼臺四臺至六臺;各中繼臺,應
冠以各地區之名稱,辦理各中繼臺無線電通信轉播與周邊設備維(修)護
,轄區警用無線電設備遷移、架設安裝、保養(調校)及故障立即排除等
工作,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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