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偵查
  為目的,並兼顧人民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
  度。
  錄影監視系統之主要攝影方向,應以公共場所為主,不得針對特定私人
  處所設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