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督導
住宅政策之副秘書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為第一順位代理人,都市發展局局
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為第二順位代理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
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
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
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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