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
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委員不適
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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