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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陸橋及地下道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經指定之景觀道路或設有公車專用道之道路,以平面穿越道路為原則。但 確有維護人行安全與人行活動延續之必要者,得設置人行陸橋或地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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