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審查機構,指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並依第七條規定經都 發局核定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 團體。 前項審查機構,應有三十五人以上具備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專業能力之 審查人員,並定期辦理審查人員講習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