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量計算表如附表。
特定場所達設置標準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增設避難器具者,應依核定之
容留人數管制量,依法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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