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經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八條核列扶助等級之役男家屬
  或原經核定扶助有案之遺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戶得申請特別補助
  :
  一  全家均無謀生能力者。
  二  因重傷病無法謀生或家庭發生事故,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造成損害者。
  四  役男本人陣亡、公殞、病故、意外死亡或傷殘者。五  就讀教育主
  管機關立案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者。
  前項情形,已於本市以外其他市、縣(市)領有相同或類似之補助者,
  不得重複申請或領取;其違反者,應予撤銷補助,並追回已領取之補助
  費。
  傷殘役男之家屬於役男傷殘撫卹期間無法維持生活,經依服兵役役男家
  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八條核列扶助等級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發放基準如附表。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依發放基準加發二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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