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應檢附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係指土
  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起造人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應檢附之
  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