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視類型、校務發展、規模大小及業務需要,設一級單位,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外,其單位及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處:辦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研究、學籍管理、成績考查
、招生、教學設備與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辦理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
健與團體活動及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辦理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處(室):辦理學生生活輔導、心理諮商輔導及生涯輔導等事項
。
五、圖書館:辦理圖書購置、分編、典藏、閱覽、利用及推廣教育等事項
。
六、實習處:辦理實習輔導、建教合作、技能檢定、就業安置、實習工場
規劃、實習設備器材維護及其他有關事項。但設有建教合作處者,由
該處辦理建教合作事項。
七、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特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建教合作處:辦理建教合作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資訊室:辦理資訊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研究發展處:辦理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二、技術交流處:辦理技術交流及其他有關事項。
學校有下列情形者,其設置一級單位基準如下:
一、技術型學校者,應設實習處;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
普通型學校者,得設實習處。
二、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進修部。
三、特殊教育班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特殊教育處。
四、建教合作班十八班以上者,得設建教合作處。
五、因應業務需要者,得設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
室)。
學校得基於自主管理原則及需要,訂定一級單位別及一級單位數,並以五
處(室、館、部)為限。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技術型學校及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所設實習處。
二、學校辦理進修教育所設進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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