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里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里民活動中心由各區公所交里辦公處負責管理維護;聯合里民活動中心
 由聯合之里推選一里管理或輪流管理之,區公所應負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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