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基隆嶼風景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進入本風景區(登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遊客應於預定登島前十五分鐘,依規向安檢單位報核完成安檢
      手續。
  二、教育學術團體應於預定登島日期前十天,以學校或機關正式公文及
      全體隊員名冊(含姓名、職務、住址、身分證字號、電話、出生年
      月日、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並附回郵信封,郵寄本府交通旅遊
      局觀光行政課辦理。
  三、登島人員由安檢單位協助管制查驗,冒名頂替或臨時更換人員均不
      得登島,登島後應隨時接受島上管理人員檢查(含攜入、帶出物品
      )。
  四、遇有軍事演習、颱風、惡劣氣候及其他禁止遊客登島時,已申請者
      可憑原證申請換發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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