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單位(機關)業務分工如下:
  一、社會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兒童保護通報網絡。
    (二)兒童保護案件之調查、訪視。
    (三)兒童保護個案安置、強制性親職教育實施、提供家庭輔導服務
          及資源轉介。
    (四)兒童保護個案資料之建立。
    (五)協調相關單位提供兒童保護工作協助。
    (六)編列預算辦理兒童保護工作。
    (七)其他兒童保護應辦事項。
  二、教育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兒童就學、學籍問題及輔導中輟學生。
    (二)提供兒童必要之心理、行為及課業之輔導。
    (三)配合社會工作員訪視、調查、資料蒐集及保護、安置兒童。
    (四)督導本市各國民小學及幼稚園辦理兒童保護工作。
    (五)配合執行兒童輔導計畫。
    (六)其他兒童保護教育事項。
  三、民政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戶籍資料。
    (二)協助辦理無戶籍兒童之出生登記或其他戶籍事項之登記。
    (三)將兒童父母姓名不詳及逾期未申報出生登記者通知本府。
    (四)其他配合兒童保護戶政業務。
  四、消防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同協助緊急救援以保護兒童生命安全。
    (二)其他應配合辦理之兒童保護事項。
  五、警察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同協助緊急救援以保護兒童生命安全。
    (二)協助社會工作員進行兒童保護案件訪視、調查及安置之執行。
    (三)主辦單位於緊急安置兒童遭遇困難時,得依請求協助處理兒童
          保護工作人員之安全。
    (四)督導所屬機關辦理兒童保護工作。
    (五)危害兒童身心健康之犯罪行為查緝。
    (六)會同協助醫療院所執行驗傷採證工作。
    (七)其他應配合辦理之兒童保護事項。
  六、衛生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調醫療院所做隔離驗傷、身體檢查及醫療服務並維護兒童人
          格尊嚴。
    (二)協調醫療院所提供需緊急保護、安置且需繼續住院治療兒童之
          醫療服務。
    (三)協助向醫療院所取得各項就診資料或證明文件。
    (四)督導本市醫療院所辦理兒童保護之醫療服務工作。
    (五)其他應配合辦理之兒童保護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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