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會)計及政風或督察單位均應派員監辦,不適用
 前條規定: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有前項情形時,承辦採購單位應於通知監辦文件中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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