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應向執行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
  可證,並於活動前向公共空間管理人辦理登記報備。
  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前項申請應繳納證照費,個人申請者繳納新臺幣
  伍佰元,團體申請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申請到期換證或遺失補發者,
  不分個人或團體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貳佰元。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執行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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