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應向執行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 可證,並於活動前向公共空間管理人辦理登記報備。 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前項申請應繳納證照費,個人申請者繳納新臺幣 伍佰元,團體申請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申請到期換證或遺失補發者, 不分個人或團體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貳佰元。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執行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