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以社區 營造為宗旨之基金會(協會)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核備在案 之管理委員會等立(備)案民間團體。 本辦法補助條件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申請者須具一年以上社區總體營造實務經驗及 基礎。 二、依前條第三款申請者應與轄區公所結合互動且過去辦理民俗節慶相關 活動至少一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