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資產認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向本府申請認養,應檢具申請書及計畫書,經本府審查同意後,
  訂定認養契約。
  認養人須於計畫書載明其基本資料。本府公開徵求認養人者,亦同。
  如有二個以上認養人申請認養同一標的,本府得依其所提之認養計畫書
  召開審查會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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