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申請計畫內容需具公益、教
育、文化藝術等意義:
一、年滿十六歲,從事表演藝術工作具公開演出實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合法設立之團體、公司組織、法人、文化事業機構
及學校等。
凡前二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依本辦法審查通過於基隆文化中心演藝廳演出,上座率未達一成或
績效不彰者。
二、依本辦法審查通過而無法如期辦理,且未於活動前三個月函知本市
文化局。
三、未依規定提出成果報告書及辦理核銷。
四、違反本市文化局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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