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申請計畫內容需具公益、教
  育、文化藝術等意義:
  一、年滿十六歲,從事表演藝術工作具公開演出實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合法設立之團體、公司組織、法人、文化事業機構
      及學校等。
  凡前二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依本辦法審查通過於基隆文化中心演藝廳演出,上座率未達一成或
      績效不彰者。
  二、依本辦法審查通過而無法如期辦理,且未於活動前三個月函知本市
      文化局。
  三、未依規定提出成果報告書及辦理核銷。
  四、違反本市文化局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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