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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兩筆以上權屬不同之私有土地與相鄰公有畸零地合併後始得建築使用者 ,申請核發本證明書應檢具各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合併使用協議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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