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私人或公共工程建設開發時,基地內經公告列為保護之樹木,應以 原地保存為原則,如無法原地保存時,應編妥遷植經費並擬遷植計畫, 向本府農業局申請移植。 前項無法原地保存之受保護樹木,屬私有者,得向本府農業局申請移植 ,本府應於六個月內完成遷植,其所需經費並由本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