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縣私人或公共工程建設開發時,基地內經公告列為保護之樹木,應以
  原地保存為原則,如無法原地保存時,應編妥遷植經費並擬遷植計畫,
  向本府農業局申請移植。
  前項無法原地保存之受保護樹木,屬私有者,得向本府農業局申請移植
  ,本府應於六個月內完成遷植,其所需經費並由本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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