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除應檢附容許作養殖設施使用之證明文件外, 土地及用水來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地之利用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二、用水來源: (一)海水:應檢附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二)淡水:應檢附水權狀或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