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3日

條文關聯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除應檢附容許作養殖設施使用之證明文件外,
  土地及用水來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地之利用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二、用水來源:
    (一)海水:應檢附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二)淡水:應檢附水權狀或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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