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處所應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之安全:
  一、提供會面交往或交付之服務:受理申請、會談、監督會面、製作觀
      察紀錄。
  二、製作會面交往報告紀錄。
  三、定期辦理家庭暴力會面之安全及防制等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
  四、訂定會面作業或交付流程。
  五、提供會面時有關安全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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