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所應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之安全: 一、提供會面交往或交付之服務:受理申請、會談、監督會面、製作觀 察紀錄。 二、製作會面交往報告紀錄。 三、定期辦理家庭暴力會面之安全及防制等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 四、訂定會面作業或交付流程。 五、提供會面時有關安全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