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設置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同一國民住宅社區得分區成立管委會,但同一使用執照之基地,僅能成立
一管委會,管委會委員名額原則上採每棟推選一位委員,並得視實際需要
增加之。
前項所稱棟定義: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及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
所區劃分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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