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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