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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投資開發興建之縣有土地,其租金率依桃園縣政府核定之投資計畫辦理。 但不得低於第二條規定之租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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