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設立教育法人,須先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再由董事向本府申請許可後
  ,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前項申請得由
  遺囑執行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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