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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府解聘者;其缺額,由本 府依前條規定,遴選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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