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規劃。 評鑑小組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並遴聘相關專 家學者、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 前項評鑑小組之組織、任務、分工及運作方式等由教育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