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規劃。
評鑑小組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並遴聘相關專
家學者、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
前項評鑑小組之組織、任務、分工及運作方式等由教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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