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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學校得就未安置於特殊教育班就讀之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擬具 特殊教育方案,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核准後,據以實施。 但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放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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