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建築執照具地下室開挖之工程,起造人及承造人應向鑑定單位申請鄰 房現況鑑定。但經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認免予鑑定,且於申報 放樣勘驗時併同報請本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前項鄰房現況鑑定範圍為基礎開挖深度一倍距離內之鄰房各層,其鑑定報 告應於申報放樣勘驗時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