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領有建築執照具地下室開挖之工程,起造人及承造人應向鑑定單位申請鄰
房現況鑑定。但經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認免予鑑定,且於申報
放樣勘驗時併同報請本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前項鄰房現況鑑定範圍為基礎開挖深度一倍距離內之鄰房各層,其鑑定報
告應於申報放樣勘驗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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