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設置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交通,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樓地板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
二、設於屋頂平台者,不得超過實設屋頂平台面積之八分之一;高度並不
    得超過原屋頂突出物及飛航高度限制線,且不得妨礙屋頂避難平台之
    功能。
三、高度以簷高四點二公尺以下之一層樓為限,並不得超過其設置之樓層
    原有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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