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設置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交通,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樓地板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 二、設於屋頂平台者,不得超過實設屋頂平台面積之八分之一;高度並不 得超過原屋頂突出物及飛航高度限制線,且不得妨礙屋頂避難平台之 功能。 三、高度以簷高四點二公尺以下之一層樓為限,並不得超過其設置之樓層 原有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