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至六十歲者。
三、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四、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取得一年內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
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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