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三、政府撥補及分配收入。
四、違反本法之罰鍰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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