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之計畫型補助,均不含土地取得費用。
本府為辦理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及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得就鄉(鎮、市)施政計畫
之執行效能、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及相關開源節流績效等進行考核,
並得依考核結果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考核規定,由本
府定之。
前項鄉(鎮、市)公所年度預算編製或執行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鄉(鎮、市)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
應規定其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之審議標準,其個別項
目應公開招標辦理,並每半年將辦理情形函報本府。
二、鄉(鎮、市)公所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
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如有涉及財物或
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